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晚报社、成都市川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川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30 20:45:15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晚报社、成都市川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川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7-28 17:19:31
 安徽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合民三初字第68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1号楼昆泰国际大厦七层。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辙健,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部职员,住北京市宣武区烂缦胡同121号。
 被告合肥晚报社,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开发区临泉中路。
 法定代表人高恩,社长。
 被告成都市川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二段25号。
 法定代表人罗会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锐,安徽中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川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52号百花大厦4层。
 代表人王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锐,安徽中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晚报社、成都市川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川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为4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齐 东 海
 审 判 员 朱 治 能
 审 判 员 汪 寒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邓 欢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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