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面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迁安市农业局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2 19:17:15
 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面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迁安市农业局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8-07-17 15:48:07
 河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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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冀民三终字第000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15号风帆大厦2-2208室。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海鹏,北京市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红维,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商翠敏,该中心科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迁安市农业局。
 法定代表人:李东风,该局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文秋,迁安市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面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迁安市农业局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面向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海鹏,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委托代理人商翠敏,迁安市农业局法定代表人李东风、委托代理人张文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面向公司诉称,程传兴、张廷银先生已将其作品《农村经济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改革思路》一文的著作权转让给三面向公司。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迁安市农业局在迁安农业信息网上使用并传播了该作品,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权利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侵犯了三面向公司的获得报酬权。请求判决迁安市农业局、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停止侵权并赔偿各项损失5100元。
 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辩称:一、三面向公司不享有《农村经济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改革思路》一文的版权,该文是作者为完成工作任务的职务作品,根据著作权的相关规定,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作者许可第三人享有著作权的,应经单位同意。该作品的版权归程传兴、张廷银所在单位享有,三面向公司享有该版权没有合法依据,无权提起诉讼。二、答辩人的行为是公务行为,属合理使用范围。另外,在三面向公司函告答辩人后,答辩人立即尽了删除义务,并致道歉信,也应该免责。即便答辩人的行为涉嫌侵权,被答辩人的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迁安市农业局辩称:迁安农业信息网是服务三农的纯公益性网站,建设主旨是服务三农,向农民提供农业科技、市场信息、国家政策和资讯,指导农民生产的无盈利单位。2004年12月13日在网上摘录了《农村经济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改革思路》一文,当时该文并未注明不许转载,也没有署名。三面向公司版权转让合同生效日期为2004年12月20日,当时不存在侵权问题,我单位也未给三面向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其在发现我方摘录此文后,并未通知我们有侵权行为,而且点击此文次数只有6次,不存在造成经济损失一说。另外,我方已经在网上删除了此文,请求驳回三面向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查明,《农村经济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改革思路》一文的作者系程传兴、张廷银,原载于2004年12月12日《中国农村研究网》。2004年12月20日,北京三面向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三面向文化发展公司)与程传兴、张廷银签订《版权转让合同》,程、张二人将上述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三面向文化发展公司;2004年12月31日,三面向公司与三面向文化发展公司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将上述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三面向公司。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为河北省农业厅下属的事业法人,迁安市农业局为隶属于迁安市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迁安市农业局共同开办了公益性网站http://www.tsqa.heagri.gov.cn(迁安农业信息网),其业务范围是面向社会提供政府发布的涉农政策、面向三农提供信息服务,以解决农村市场信息不畅的问题。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迁安市农业局曾在该网站上全文转载《农村经济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改革思路》一文,在三面向公司起诉之前,其已将涉案文章从网站上删除。
&: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迁安市农业局所办“迁安农业信息网”,其业务范围是面向社会提供政府发布的涉农政策、面向三农提供信息服务的平台,以解决农村市场信息不畅的问题。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系经河北省政府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迁安市农业局系迁安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其在网站上转载已发表的《农村经济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改革思路》一文,目的是面向三农提供信息服务,属公益性行为,具有代河北省和迁安市人民政府执行公务的性质,且该登载行为未给该作品的著作权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故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迁安市农业局在其网站上登载上述文章属合理使用,无需经著作权人许可,且无需支付报酬。综上,三面向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遂判决:驳回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4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称:一、,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1、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是事业单位而非国家机关。2、在网络上转载涉案作品的行为并非执行公务。3、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迁安市农业局利用所办的“迁安市农业信息网”网站提供信息服务是一种服务职能而非管理职能。4、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迁安市农业局在网站上转载作品,不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二、我方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得到保护。1、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迁安市农业局在其主办的网站上转载了涉案作品,应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两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其一直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已构成侵权。2、根据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迁安市农业局应按每千字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付酬。3、、,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迁安市农业局应当赔偿我方为保全证据而支付的公证费、为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和交通食宿费。综上,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迁安市农业局侵犯了我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应当赔偿我方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适用法律不当,,并判令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迁安市农业局承担上诉期间所发生的差旅费,以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答辩称:一、我方转载行为为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的行为,没有侵犯三面向公司的著作权。1、河北省农业信息网络工程建设是省政府履行政府职能的公务行为。2、成立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的目的,就是为了具体落实省政府关于建设省农业信息网络工程的政策。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就是具体负责制作、管理网站,服务“三农”的部门。3、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与迁安市农业局的转载行为,是为了丰富网站内容,更好的为“三农”服务。二、三面向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迁安市农业局答辩称:1、迁安市农业局是迁安市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部门,所开办的迁安农业信息网转载已发表的《农村经济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改革思路》一文,具有代迁安市人民政府执行公务的性质,属公益性行为,是合理使用,且并未给著作权人造成不良影响,无需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2、三面向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程传兴、张廷银二位的工作单位是中共河南省委党校,程传兴为副校长,张廷银为副教授,其发表的《农村经济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改革思路》一文,应为其完成工作任务的职务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从一审证据中看,程传兴、张廷银的著作权转让未经单位同意,因此,著作权的转让不合法,三面向公司不能获得该作品的著作权。3、,、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是为了便于政府机关和农民朋友及研究人员学习科研之用,没有商业目的,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七)项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不构成侵权。综上,,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予以认定。另查明,2004年12月12日,“中国农村研究网”(http://www.ccrs.org.cn)刊载了《农村经济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改革思路》一文,署名程传兴、张廷银,全文约8000字。程传兴、张廷银及该网站均未作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2004年12月20日,程传兴、张廷银与三面向文化发展公司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程传兴、张廷银将《农村经济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改革思路》一文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从发表之日起至著作权法保护期届满之日止转让给三面向文化发展公司所有。2004年12月31日,三面向文化发展公司与三面向公司签定了《版权转让合同》,对其三部作品包括涉案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外,受让与三面向公司。2004年12月13日迁安农业信息网转载了《农村经济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改革思路》一文,该网由迁安市农业局、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主办,旨在为政府指导农业农村工作提供决策参谋服务、为农业生产提供科技服务、为农业企业和农民群众提供产销信息服务、为农业部门提供电子信息服务的公益性网站。
 本院认为,三面向公司与《农村经济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改革思路》一文作者程传兴、张廷银签订的版权转让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三面向公司基于此合同取得《农村经济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改革思路》一文从发表之日起的相关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农村经济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改革思路》一文在中国农村研究网发表时,未声明不得转载、摘编。迁安农业信息网网站转载《农村经济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改革思路》一文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1月份。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网站可以对该作品进行转载,但应按有关规定注明出处并支付报酬。迁安农业信息网网站,是一个为政府、农民、农业企业和部门提供信息的服务性公益网站,迁安市农业局、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运营该网站对外行使的是一种服务职能,而非管理职能。对于行政机关而言,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是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政策、进行行政管理等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必然需要。迁安农业信息网网站转载《农村经济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改革思路》一文,既非制定法规政策,也非从事对外行政管理活动,更不是迁安市农业局、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履行职能所必需,该行为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作品的情况。迁安市农业局、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在行使服务职能时理应尊重他人著作权,向三面向公司支付报酬,但其并未履行该法律义务。,该司法解释删除了原来内容中的第三条,即“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根据这一修改,即使著作权人未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网站转载他人已在报刊或网络发表的作品也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迁安农业信息网网站在2004年12月31日以后未经著作权人三面向公司许可,转载《农村经济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改革思路》一文,侵犯了三面向公司对该文的网络传播权。尽管迁安市农业局、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在其网站上删除了涉案文章,停止了侵犯三面向公司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但仍应承担赔偿三面向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的法律责任。具体的赔偿数额,本院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综合考虑涉案文章的字数、迁安市农业局、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的侵权情节及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三面向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合理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因素,酌情判处。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对迁安市农业局、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在网站登载《农村经济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改革思路》一文的行为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三面向公司请求迁安市农业局、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赔偿损失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迁安市农业局、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1800元;
 三、驳回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4元,迁安市农业局、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共同承担114元,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承担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迁安市农业局、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共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冯胜杰
 审 判 员 张守军
 代理审判员 宋菁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樊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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