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寅卯永乾娱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21 01:54:15
 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寅卯永乾娱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10-01-05 14:59:02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杨民三(知)初字第128号
 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穗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在涵,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寅卯永乾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家宝,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福林,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寅卯永乾娱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16元,由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登楼
 代理审判员 徐忠
 代理审判员 范国兵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苏旭静
 书 记 员 董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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