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阳华视影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0-11-06 16:50:15


&nbsp上诉人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阳华视影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10-01-05 09:41:31

&nbsp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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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民事判决书

&nbsp(2009)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96号

&nbsp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nbsp法定代表人张晓运,总经理。

&nbsp委托代理人叶娟,该公司职员。

&nbsp委托代理人王守建,东方昆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阳华视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nbsp法定代表人卢英英,总经理。

&nbsp委托代理人许鹏,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上诉人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土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阳华视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视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全土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娟、王守建,被上诉人华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电视剧作品《成长》由浙江华新影视有限责任公司制作,合作单位为浙江广厦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和华视公司。2008年3月3日,由浙江省广播电视局颁发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许可证载明:剧目名称《成长》,长度46分钟×20集,制作单位浙江华新影视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单位浙江广厦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和东阳华视影业有限公司,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编号(浙)剧审字(2008)第001号。电视剧《成长》播放过程中片尾显示:“浙江华新影视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广厦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华视影业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编号(浙)剧审字(2008)第001号”。

&nbsp2008年11月1日,浙江广厦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华新影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明,证明《成长》的著作权归华视公司所有,在该部电视剧遭受侵权时,可以依法维护该剧的合法权利。

&nbsp2009年2月6日,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杨波向上海市卢湾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当日,公证员邵晖和公证处工作人员华丽娜在公证处现场监督杨波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行如下操作: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tudou.com”(土豆网)的网址,进入土豆网首页,在该页面“土豆频道”下设有“创作、影视、游戏、娱乐、动画”等12个栏目。在首页上方视频搜索栏目输入“成长 电视剧”,点击搜索,显示相关视频148个,页面显示电视剧《成长》片头曲、片尾曲及“1A”、“1B”、“2A”、“2B”直至“20A”、“大结局20B”共计40个视频,每个视频下显示了集数、时长、播客名称、播放次数、上传时间。上传时间分别为2008年6月16日、18日、19日,上传人为“kawin”。最多播放次数为7,169次,最少播放次数为1,667次。网页右侧“相关豆单”栏目显示涉案电视剧视频数为42个,播放次数为50,904次。依次点击视频名称为14A、10A、12A、9A的视频,进行播放并对播放过程进行录像。随后又点击该页面上方标题栏中的“黑豆”,在关键词栏中输入“成长”,再进行搜索。显示没有找到相关视频,同时页面显示出“以下内容来自土豆网”,页面显示出现“成长相册”、“成长的烦恼”、“成长”等28个不同的视频,上传人为“jiayi1218”、 “黯淡的微笑”等不同的播客。

&nbsp同年2月13日,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杨波至上海市卢湾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当日,公证员邵晖和公证处工作人员华丽娜在公证处现场监督杨波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行如下操作: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tudou.com”(土豆网)的网址,进入土豆网首页,在该页面“土豆频道”下设有“创作、影视、游戏、娱乐、动画”等12个栏目。点击“土豆频道”中的“影视”,再点击显示页面中“热门影视”中的“电视剧”,在显示页面搜索栏中输入“成长 电视剧”,点击搜索,共显示相关视频148个,内容同前。“相关豆单”栏目显示涉案电视剧创建者为“kawin”的视频数为42个,播放次数为51,493次,创建者为“jane婕”的视频数为40个,播放次数为21,870次。庭审中,全土豆公司对华视公司证据保全公证时点击播放全土豆公司网站的4个视频内容与华视公司提供的正版电视剧光盘对应一致未表异议。上述过程显示页面均予以截屏、打印,并用“屏幕录像专家V7.5”软件对播放过程进行屏幕录像,公证员将上述录像刻录制成光盘一式二张保存。在《成长》播放过程中,视频框外左右分别有“安居客”、“anjuke.com”、“网上找房轻松到家”、“足不出户,轻松找房”、“个性需求,有求必应”、“户型”、“中介”等字样。视频框内左上方有“CCTV 3”及“土豆网”、 “tudou.com”字样,视频框内右上方有“cctv.com”字样。在视频10A及9A的播放开始时有导演、编剧、演员、制片人、责任编审等人的名单,并有(浙)剧审字(2008)第001号字样。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出具了(2009)沪卢证经字第304号公证书。

&:关于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归属,该剧由浙江华新影视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广厦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和华视公司联合摄制,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浙江华新影视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广厦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和华视公司是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人。2008年11月1日,浙江广厦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华新影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明,证明《成长》的著作权归华视公司所有,在该部电视剧遭受侵权时,可以依法维护该剧的合法权利。故可以证明浙江广厦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华新影视有限责任公司已将其享有的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华视公司。因此,华视公司基于其本身的著作权人身份及同为涉案电视剧著作权人的浙江广厦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华新影视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取得了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任何人未经许可或不具有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免责情形下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电视剧的,均构成对华视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nbsp关于侵权责任,华视公司提供的对全土豆公司网站进行证据保全的公证书可以证明在全土豆公司网站上有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华视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对上网地点、操作者等作了交代,同时对从进入全土豆公司网站后的每一步操作步骤进行了记载,并进行了截图和打印,因此公证书对操作步骤进行了完整的记载。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是受华视公司的委托对相关证据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公证程序合法有效。华视公司的碟片中显示涉案电视剧是20集,本案中,华视公司提供的证据保全公证书显示全土豆公司网页上有相对应的20集相关视频。同时,证据保全公证书所附的光盘中有视频播放内容,虽然公证时只点击了其中的4个半集,但在视频播放过程中显示的《成长》的剧名、视频中的演员与片断等均与电视剧《成长》相同,并有与原始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一致的许可证编号。因此,虽然公证中只有短时间的播放,但根据上述内容可以确定全土豆公司网站上播放的《成长》就是华视公司主张权利的电视剧《成长》全部20集。在播放涉案电视剧视频时,明显存在广告画面,全土豆公司关于没有从播放涉案视频中获利的意见,不予采纳。

&nbsp全土豆公司认为,其作为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商已经充分尽到注意义务,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侵权,其完全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免责条款的全部条件,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全土豆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还需从其主观过错方面进行判断,如果全土豆公司对其用户的侵权行为在主观上是明知或应知的,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本案中,将电视剧《成长》上传至“土豆网”供公众在线播放的直接实施者是该网站的注册用户,全土豆公司为用户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从全土豆公司对其网站上的内容编排看,分为创作、娱乐、音乐、影视、游戏等多个频道,这种设置不仅便于用户分类上传,也便于公众通过搜索功能有针对性地选择观看相关内容,同时也便于全土豆公司审核用户上传的内容,避免明显的非法或侵权内容的存在,但另一方面也为侵权作品在网络的传播提供了方便。影视作品的制作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通常情况下影视作品的相关权利人一般不会将作品在互联网上免费发布供公众无偿下载或播放,因此全土豆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影视、娱乐等的视频分享网站对用户上传至其网站上的影视作品应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涉案电视剧于2008年3月取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但全土豆公司网站在同年6月就有用户上传了涉案电视剧。在视频播放时,视频框内左上方有“CCTV 3”字样,视频框内右上方有“cctv.com”字样。在视频10A及9A的播放开始时有导演、编剧、演员、制片人、责任编审等人的名单,并有(浙)剧审字(2008)第001号字样。全土豆公司称其采取了诸多措施已尽注意义务,包括用户上传后在30分钟内进行的审查及运行中的抽查等,那么全土豆公司在用户上传视频之初的审查中就应当能非常容易地从上述这些信息中知道其网站上存在涉嫌侵权的涉案电视剧,,其应当能够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及时删除侵权视频,但全土豆公司却怠于行使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故其作为提供网络存储空间的视频分享网站,虽然没有直接实施上传行为,却为他人实施侵犯华视公司对涉案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供了帮助,全土豆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全土豆公司现有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合理措施积极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故全土豆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全土豆公司提出的从未收到过权利人要求删除侵权作品的通知书的抗辩,,只有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侵权时,权利人才必须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删除侵权作品。

&nbsp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华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全土豆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涉案电视剧在全土豆公司网站上实际存在的视频集数,涉案电视剧在全土豆公司网站上被上传时间与该剧发行许可的时间较近,网站的用户点播次数较高,全土豆公司主观过错明显,并综合考虑全土豆公司侵权持续时间,全土豆公司网站的经营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全土豆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nbsp据此,、、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于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判决: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东阳华视影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9,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由东阳华视影业有限公司负担625元,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75元。

&nbsp原审判决后,全土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涉案电视剧之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属于被上诉人和案外人浙江华新影视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广厦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共有,上述两案外公司出具的证明不足以证实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已转让给华视公司,因此华视公司无权单独提起侵权之诉,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2、被上诉人提交的(2008)浙杭西证民字第2468号公证书证实“原件上浙江省广播电视局的印鉴属实”,超过了法定的公证范围,该公证书不具有合法性;3、上诉人未实施侵权行为,亦未对服务对象实施侵权行为提供帮助,上诉人作为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商已经充分尽到注意义务,未构成共同侵权。首先,上诉人已尽到披露义务,表明上传者名称和网络地址;其次,上诉人对上传视频未作任何改变,上诉人在网站上设置影视、娱乐等频道系行业内的惯常做法,而非上诉人单独具有的频道分类;第三,涉案电视剧名称“成长”一词不具有特殊性,上诉人已经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由于被上诉人未向其发出符合法定形式的侵权通知函,故上诉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涉案视频涉嫌侵权,上诉人在获得通知前依法应当免除赔偿责任;第四,上诉人亦未从涉案视频中直接获利。

&nbsp被上诉人华视公司辩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nbsp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nbsp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的问题,涉案电视剧由被上诉人与浙江广厦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华新影视有限责任公司联合摄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浙江广厦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华新影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均为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人。现上述两家案外公司出具证明,确认被上诉人华视公司享有该剧的独家版权,在该部电视剧遭受侵权时,可以依法维护该剧的合法权利,故可以认定被上诉人对该剧享有著作权并可以独立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

&nbsp关于(2008)浙杭西证民字第2468号公证书的合法性,由于该公证书所公证的内容为证实涉案电视剧的发行许可证影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上诉人全土豆公司提出的异议尚不足以否定该公证书的效力,且全土豆公司亦无相反证据推翻该公证书的内容,故对上诉人全土豆公司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nbsp关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判定和归责,。依照该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两人以上共同实施“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或者数行为的结合造成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侵害的场合,在依照上述条款所规定的要件对侵权行为进行判定的同时,,并进而确定各行为人的相应民事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不负赔偿责任。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对其中第(三)项――“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如何认定产生的争议尤为突出。本院认为,因《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引发的争议,其实质是在具体案件中被控侵权行为人的“过错”如何认定问题。而根据该项“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的文义进行反对解释,应当得出“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则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结论,这表明故意和过失这两种过错形态均有可能导致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不得免除赔偿责任。过错在个案中,通常系基于考察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预见和预防两方面来认定。如果仅从互联网上信息传播的一般现状来看,由于信息的类型多样性、信息来源的复杂性、网络用户的不特定性等因素的存在,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的确难以预见网络用户上传的作品究竟是否为其个人所创造的作品、是否属于获得授权或者依法可以进行合理使用的作品。然而,如果具体到影视作品的传播,这种不可预见性就极大地降低了。这是因为影视作品的制作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网络用户通常又是一个自然人的个体,其上传的影视作品由其自己制作的可能性极低。而通常情况下影视作品的相关权利人也不会匿名地将作品在互联网上免费发布,而不谋求任何形式的商业利益。这些事实依据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就可以预见,因而对于网络服务商而言,如果是专门向网络用户提供用于上传影视作品存储空间,则就应当在前述预见的基础上,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侵犯,否则就应当认定其有过错,而判令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网络服务商的过错如果不是间接故意的话,也应当是未尽到一般注意义务的过失,而并非是未尽到过重的注意义务。,而促使其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以消除或者避免侵权行为的话,,而是因为其先前行为――提供专门用于网络用户自由上传影视作品的存储空间――所带来的应当有效避免他人权利受到侵害的义务。这种义务是重是轻取决于其先前行为造成侵害后果的概率大小,而不是其他。诚然,过错作为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在具体的判断中需要引入一些考量的因素,这其中就包括避免损害后果发生的成本有多大这一因素。但这一因素还必须结合行为造成损害的严重性和概率有多大、行为所带来的效益有多大等因素综合考量后,才能够决定要求行为人负担避免损害后果发生的成本是否合理,进一步对行为人的过错作出认定。如果一项行为引发损害后果的几率极大而又不存在与此相适应的积极效益,则行为人就难以以避免损害发生的成本过大为由主张其不存在过错。

&nbsp就本案的情况来看,上诉人在网站中专门开设了影视频道,方便了网络用户的上传和浏览、下载,而其除了发布禁止上传未经许可的影视作品以及相关的免责声明之外,几乎没有对网络用户上传影视作品作任何限制。尽管上诉人在庭审中陈述其对热门影片作了一定的过滤,这当然可以视作为避免侵权后果出现的有益努力,但也说明了上诉人有能力进一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应当进一步扩大类似措施的运用范围和积极效果。上诉人在网友视频上传时并不区分影视或者原创,但本院却发现其在频道设置上区分了影视和原创,上诉人此时再以上传时未作区分,故而在面对海量视频信息时无法预见侵权行为的发生显然缺乏合理性。此外,鉴于被控侵权视频在播放时视频框内右上方有“cctv.com”字样,在部分视频开始时有导演、编剧、演员、制片人、责任编审等人的名单,并有(浙)剧审字(2008)第001号字样,因此上诉人全土豆公司以该剧名称“成长”一词不足以引起其注意为由主张其并不明知或应知涉案视频为影视作品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此,就本案查明的事实而言,本院还不能认定其在侵权事实发生时,已经采取了预防侵权行为的必要措施。此外,正如前面所分析的,网络用户上传其自己制作的影视作品的可能性如此之小,故而侵害后果发生的概率相应增大。上诉人不加限制地为网络用户提供专用于上传影视作品的存储空间这一行为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几无任何积极的效益,而上诉人的网站上传播系争电视剧的时候却同时播放广告。因此,无论是从一般注意义务的违反还是过错认定中风险、效益、成本三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来看,认定本案上诉人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都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nbsp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所有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判决如下:

&nbsp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nbsp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上诉人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nbsp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nbsp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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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第一百五十三条、,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nbsp(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nbsp……

&nbsp审 判 长 胡震远

&nbsp代理审判员 胡瑜

&nbsp代理审判员 陆凤玉

&nbsp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nbsp书 记 员 施维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