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特克软件(中国)有限公司诉江西江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13 01:18:15
 欧特克软件(中国)有限公司诉江西江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提交日期:
 2009-12-16 17:00:58
 江西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宜中民三初字第23号
 原告 欧特克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916号。
 法定代表人 卡尔.巴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章立迅,江西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江西江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东风路19号。
 原告欧特克软件(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江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特克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江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及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购买13套正版软件的协议,原告欧特克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特克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特克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欧特克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黄向军
 审 判 员 李福星
 代理审判员 肖 婷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彭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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