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迅驰电子竞技运动俱乐部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29 03:58:15
 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迅驰电子竞技运动俱乐部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10-01-06 15:01:25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浙温知初字第308号
 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东门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马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润生,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富明,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迅驰电子竞技运动俱乐部,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体育中心游泳馆东二楼。
 负责人冯翔。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迅驰电子竞技运动俱乐部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 国 栋
 审 判 员 曹 新 新
 审 判 员 白 海 玲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诸 智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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