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晋江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24 07:44:15
 北京晋江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2-10 14:47:26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285号
 原告北京晋江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艳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丁丁,女,北京晋江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晋江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0月29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晋江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北京晋江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倪红霞
 人民陪审员 沈卉
 人民陪审员 孙国瑛
 二○○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叶菊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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