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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8-04 16:40:15
 上诉人长沙丛林奇兵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丛林奇兵公司)、长沙丛林奇兵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西线交点分店(以下简称西线交点分店)诉被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网尚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提交日期:
 2009-12-03 16:35:56
 湖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长中民三终字第3658号
 上诉人长沙丛林奇兵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丛林奇兵公司)、长沙丛林奇兵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西线交点分店(以下简称西线交点分店)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网尚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09)岳民初字第00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丛林奇兵公司、西线交点分店与被上诉人北京网尚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长沙丛林奇兵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西线交点分店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内提供影视作品《见龙卸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服务;
 二、上诉人长沙丛林奇兵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和长沙丛林奇兵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西线交点分店赔偿被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定的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具体金额见双方和解协议;
 三、本案无其他争议,被上诉人不再就(2009)长证民字第847号公证书所公证事宜主张权利。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5元,由被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上诉人长沙丛林奇兵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和长沙丛林奇兵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西线交点分店负担。
 审 判 长 朱 曦
 审 判 员 尹 承 丽
 审 判 员 肖 娟 闻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杜 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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