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28 21:02:15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2-25 18:03:12
 湖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武知初字第534号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20号楼4042室。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MICHAEL DALE TEASTER),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小勇,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水果湖东三路5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红,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涉及编号NA002313、TR001023、NA002334的三张图片),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于2009年11月3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湖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09年11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继学
 代理审判员 李培民
 代理审判员 彭露露
 二○○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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