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23 19:00:15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提交日期:
 2009-12-03 16:25:34
 湖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长中民三初字第030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7元,减半收取318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曦
 审 判 员 许运清
 代理审判员 熊 萍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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