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昆明西山苑丰公众电脑屋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05 01:25:15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昆明西山苑丰公众电脑屋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2-22 16:42:28
 云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
 民事判决书
 (2009)昆知民初字第141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三楼3号。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阳山泉、肖雯,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西山苑丰公众电脑屋。
 住所:昆明市人民西路454号。
 法定代表人张锡林。
 委托代理人李雨嫱,云南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丁丁,昆明市网吧行业协会常务理事,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凯公司)诉被告昆明西山苑丰公众电脑屋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被告双方于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2009年8月26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广东中凯公司委托代理人欧阳山泉,被告昆明西山苑丰公众电脑屋委托代理人李雨嫱、丁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中凯公司起诉称:原告享有涉案影视作品《无极》、《红颜》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07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苑丰网城内,以营利为目的在其局域网上向公众提供上述两作品的在线播放业务。原告认为被告的此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无极》、《红颜》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停止在被诉网吧提供该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40000元;3、被告承担本院诉讼费。
 被告答辩称:1、原告不享有涉案影视作品《无极》、《红颜》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具备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并未实施侵犯原告权益的侵权行为;3、原告请求赔偿数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庭审时的陈述,本案争议的问题在于:1、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影视作品《无极》、《红颜》的诉权;2、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若是,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其主张,原告广东中凯公司向本庭提交了以下十八份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组织机构代码证;4、《无极》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5、《授权书》;6、《音像版权转让合约书》;7、《情况说明》;8、《红颜》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9、北京劳雷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10、经公证的北京劳雷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与本案原告签订的《音像版权转让合约书》;11、《无极》正版影碟;12、《红颜》正版影碟;13、昆明市真元公证处(2007)云昆真证字第19179号公证书;14、广东省高院(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15、浙江省杭州市中院(2006)杭民三初字第389号;16、律师代理费收费发票;17、公证费明细表;18、工商档案查询费发票。
 针对答辩意见,被告向本庭提交了以下三份证据:1、视频;2、天狼星软件工作室主页截图;3、五洲回响网吧影院平台软件使用协议及收据。
 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法律事实如下:
 涉案电影作品《无极》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美国MOONSTONE ENTERTAIMENT INC.共同出资拍摄,上述四公司为《无极》的出品和摄制单位。2005年8月31日,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与广东中凯公司签订《音像版权转让合约书》,将电影《无极》音像制品的相关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广东中凯公司,约定的转让期为5年。在转让期限内,包括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在内的任何第三人未经广东中凯公司同意不得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同年11月25日,四公司共同签署《授权书》,、香港和澳门)授权广东中凯公司独占行使。
 涉案电影作品《红颜》的出品和摄制单位为北京劳雷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8月28日,北京劳雷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中凯公司签订《音像版权转让合约书》,将电影《红颜》音像制品的相关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广东中凯公司,合同约定的转让期为5年。在转让期限内,包括北京劳雷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任何第三人未经广东中凯公司同意不得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同年8月29日,北京劳雷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授权书》,、香港和澳门)授权广东中凯公司独占行使。
 2007年7月31日原告通过昆明市真元公证处公证保全到被告通过计算机向其用户提供影片《无极》、《红颜》的在线观看过程。为此原告支付公证费600元。另查明,被告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上网服务。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将影片《无极》、《红颜》通过计算机向公众播放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两部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将被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于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同时,,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原告分别提供该两部电影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无极》和《红颜》的正版影碟、《音像版权转让合约书》及《授权书》等证据,故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美国MOONSTONE ENTERTAINMENT INC.为电影《无极》的著作权人,北京劳雷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为电影《红颜》的著作权人。原告经两部涉案电影著作权人授权,已获得行使电影《无极》、《红颜》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原告享有诉权。
 从(2007)云昆真证字第19179号公证书可以认定,被告在其网吧向上网者提供了《无极》、《红颜》的在线播放服务,该播放行为并未经过原告许可,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至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因本案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非法所得,故本院根据被告提供在线播放《无极》、《红颜》的时间、作品的市场影响力、被告的经营规模等因素综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500元。
 据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昆明西山苑丰公众电脑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网吧内向公众提供电影《无极》、《红颜》的在线播放服务;
 二、被告昆明西山苑丰公众电脑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5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00元 ,由被告昆明西山苑丰公众电脑屋人民币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双方当事人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曹 军
 代理审判员 陈 红
 代理审判员 徐 群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人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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