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湖北银兴网络文化有限责任公司鑫凯翔分店、湖北银兴网络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长江互动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9-11 08:10:15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湖北银兴网络文化有限责任公司鑫凯翔分店、湖北银兴网络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长江互动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2-25 18:01:41
 湖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武知初字第526号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4号楼10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明,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菲,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身份证号:420103197911103225。
 被告湖北银兴网络文化有限责任公司鑫凯翔分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市政南路4号。
 负责人王俊林,该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陈玮麟,武汉高驰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身份证号:422823198606140214。
 被告湖北银兴网络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218号。
 法定代表人陈敦亮,总经理。
 被告武汉长江互动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严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玮麟,武汉高驰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身份证号:422823198606140214。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银兴网络文化有限责任公司鑫凯翔分店、湖北银兴网络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长江互动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影视作品《法政先锋Ⅱ》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银兴网络文化有限责任公司鑫凯翔分店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09年10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继学
 代理审判员 李培民
 代理审判员 彭露露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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