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中青网络家园(武汉)有限公司东泰店、中青网络家园(武汉)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29 15:52:15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中青网络家园(武汉)有限公司东泰店、中青网络家园(武汉)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2-30 17:54:55
 湖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武知初字第510号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4号楼10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明,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芳,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青网络家园(武汉)有限公司东泰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流芳街大舒村。
 负责人周亮,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新超,该网吧职员,住所地湖北省英山县金家铺龙潭河村6组,身份证号422126196410124070。
 被告中青网络家园(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黄翊,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青网络家园(武汉)有限公司东泰店、中青网络家园(武汉)有限公司侵犯影视作品《李小龙传奇》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在本院主持下,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青网络家园(武汉)有限公司东泰店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以此为由,于200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继学
 代理审判员 李培民
 代理审判员 彭露露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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