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山东馨百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
发布时间:2019-10-08 07:40:15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山东馨百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
 提交日期:
 2009-12-02 15:16:34
 山东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莱中知初字第40号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金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娜。
 被告山东馨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鲁中东大街与花园北路交汇处。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馨百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2.5元,减半收取731.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念波
 代理审判员 任晓兰
 代理审判员 吴峰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孟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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