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山东馨百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

发布时间:2019-10-08 07:40:15


&nbsp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山东馨百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

&nbsp提交日期:

&nbsp2009-12-02 15:16:34

&nbsp山东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nbsp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nbsp民事裁定书

&nbsp(2009)莱中知初字第40号

&nbsp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nbsp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nbsp委托代理人李金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nbsp委托代理人孙娜。

&nbsp被告山东馨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鲁中东大街与花园北路交汇处。

&nbsp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馨百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nbsp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nbsp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nbsp案件受理费1462.5元,减半收取731.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nbsp审 判 长 刘念波

&nbsp代理审判员 任晓兰

&nbsp代理审判员 吴峰

&nbsp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nbsp书 记 员 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