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塔模具有限公司与参数技术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6 21:49:15


&nbsp南京法塔模具有限公司与参数技术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09-12-30 17:08:42

&nbsp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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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民事判决书

&nbsp(2009)苏民三终字第0151号

&nbsp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法塔模具有限公司,。

&nbsp法定代表人方禾,该公司董事长。

&nbsp委托代理人贺荫文,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nbsp委托代理人叶晓榕,。

&nbsp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参数技术公司(Parametric Technology Corporation),住所地美国马萨诸塞州尼德姆镇尼瑞克大街140号。

&nbsp法定代表人C"理查德"哈里森,该公司总裁。

&nbsp委托代理人游闽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委托代理人马远超,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nbsp上诉人南京法塔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筒称法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参数技术公司(以下筒称参数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塔公司委托代理人贺荫文、叶晓榕,参数公司委托代理人马远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nbsp参数公司一审诉称:其是Pro/E野火版系列软件的版权所有人。Pro/E野火版系列软件是广为人知的三维设计软件,广泛应用于汽车、航天的模具设计、研发、制图等领域。著作权法》,其版权依法受到中国法律保护。2008年3月6日,江苏省版权局对法塔公司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进行了检查,抽查了2台计算机,发现这些计算机安装了2套Pro/E野火版软件。参数公司从未授权法塔安装上述软件,法塔公司未经授权复制参数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并进行商业使用,其行为已经违反了《著作权法》第47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之规定,侵害了参数公司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侵权责任。为此,:1、立即停止侵权;2、赔偿经济损失676970元人民币;3、请求给予民事制裁;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nbsp法塔公司一审辩称:参数公司没有提供其是Pro/E2.0野火版软件合法版权人的证据。江苏省版权局在我公司调查取证时,虽有其他员工在场,但公司的负责人并不在现场,因此江苏省版权局的调查取证行为不合法。法塔公司在2003年确实购买了一套野火版软件。由于公司一开始就亏损,公司立刻改变了经营范围,故不需要使用所购买的野火版软件。另法塔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又购买了前述软件的升级版,价格远远低于参数公司的诉讼请求,即使法塔公司构成侵权,承担的赔偿责任只能以其购买的升级版软件价格作为依据,请求驳回参数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nbsp本案一审争议焦点为:1、江苏省及南京市版权局共同行政执法所取得的证据是否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2、参数公司指控侵权的事实是否能够成立;3、法塔公司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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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Pro/E 野火版软件的英文全称为“Pro/ENGINEER Wildfire”,系参数公司开发完成的软件作品。该软件主要应用于各领域的三维设计。参数公司于2004年9月13日就该软件在美国版权署进行了版权登记。参数公司的英文名称为Parametric Technology Corporation,PTC为该公司名称缩写。

&nbsp2008年3月6日,江苏省版权局会同南京市版权局对法塔公司内使用安装电脑软件情况进行检查,共检查到两台计算机安装了Pro/E Wildfire2.0版软件,配置号均为88888888,执法人员对该软件的模块安装情况分别进行了打印,各打印两页,同时对软件的运行界面进行了拍照取证,照片显示软件运行正常。行政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现场三名行政执法人员在此两份文件上签字确认。从打印的日志文件可以看出,两套软件所安装的模块列表相同,分别包含了122个子模块,参数公司认为其中的23个子模块分别构成了Pro/E基本包、高级结构与热力仿真包、中文语言包、高级装配包、工具设计包,其余99个子模块构成其他功能包。从拍摄的照片中可以看到两套涉嫌侵权软件均有版权所有Parametric Technology Corporation字样。

&nbsp2005年12月23日,上海采埃孚转向机有限公司与上海结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零星采购合同》,购买Pro/E基本包5个、高级结构与热力仿真包1个、中文语言包5个、工作组数据管理5个。其中基本包的单价为12000美元,高级结构与热力仿真包单价25000美元、中文语言包单价5000美元、工作组数据管理的单价12000美元,总价款17万美元,扣除45%的折扣,2005年12月29日上海采埃孚转向机有限公司向上海结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人民币82万元,该价格包含外贸代理费、关税等费用。2005年12月29日,当日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为8.0775。

&nbsp2007年5月9日,睿森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普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Pro/E基本包、高级装配包、工具设计包各一个,价格分别为人民币55000、55000、80000元,睿森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分两次总计支付人民币19万元。

&nbsp2008年11月6日,法塔公司与南京维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参数公司的产品代理销售商)签订《软件销售及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法塔公司向该公司购买其早期购买的Pro/E野火版软件的升级版,升级版为网络浮动版,可供法塔公司内全部计算机任意安装使用,软件包含高级功能设计包、中文语言包。该软件可完全向下兼容当前Pro/E软件的2.0、3.0、4.0版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5285元,此合同已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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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1、江苏省及南京市版权局共同行政执法所取得的证据能够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拍摄的照片及执法过程录像,现场打印的被检查计算机安装涉案被控侵权软件的日志文件记载,被检查的两台计算机确实安装了被控侵权软件。虽然,。但现场检查记录及现场打印的计算机软件日志文件上均有在场三名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字,程序上符合相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所取得的证据能够反映所检查计算机软件安装的客观真实情况。据此,江苏省及南京市版权局共同行政执法所取得的证据能够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nbsp2、参数公司指控法塔公司侵犯其著作权的事实成立

&nbsp参数公司已在美国获得了涉案软件的版权注册,我国与美国均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参数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受到我国法律保护。参数公司提交的其在美国版权署的版权登记证书证明其系Pro/E野火版软件的著作权人,且法塔公司被查处计算机中安装的Pro/E野火版软件亦显示版权为参数公司所有,在法塔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之前能够认定参数公司是Pro/E野火版软件的著作权人,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nbsp法塔公司的两台计算机中分别安装有Pro/E野火版软件,但却不能提供其持有的软件有合法来源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使用该软件经过参数公司合法授权,据此可以认定法塔公司内两台计算机中安装的Pro/E野火版软件系侵权复制品。法塔公司作为专业模具制造企业,在生产经营场所内计算机中安装侵权软件,属商业性使用,系复制行为,侵犯了参数公司的软件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nbsp3、法塔公司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nbsp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构成侵权。法塔公司未经参数公司许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复制、使用Pro/E野火版软件的行为,构成对参数公司合法权益的侵害,使参数公司因软件许可使用而获得的利益相应减少。因此,对参数公司提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外,法塔公司内相关计算机中已删除了侵权复制的Pro/E野火版软件,其已停止使用侵权复制软件,再判决其停止侵权已无必要,故对参数公司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nbsp关于法塔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数额的确定,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的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通常情况下,软件著作权人的损失可以相当于其正常许可或者销售该软件的市场价格。但不可否认的基本事实是,计算机软件的市场销售价格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并且随着版本的不断升级价格逐渐降低并最终退出市场。根据参数公司代理人当庭陈述,正版Pro/E2.0野火版软件现已退出市场,本案中查明的事实也与此相对应。因而参数公司提交的正版软件市场销售价格已不能准确反映参数公司的实际损失,只能作为参考。另外,法塔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购买的Pro/E野火升级版软件与涉案软件版本不同,升级版软件的数据包与该公司使用的侵权软件数据包相比,只是侵权软件数据包中的很小一部分,不能体现参数公司的实际损失,不能作为确定参数公司损失的依据,只能作为确定其应承担赔偿数额的参考因素。对于法塔应承担的实际赔偿数额,将根据上述参考因素综合予以确定。

&nbsp对于参数公司主张其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且此主张已为该判决所支持。故对参数公司再以相同证据重复主张合理支出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中360元翻译费证据不能反映与本案有关联,也不予支持。

&nbsp对于参数公司请求给予法塔公司民事制裁的诉讼请求,由于法塔公司复制使用两套侵权软件的侵权行为情节相对较轻,产生的后果尚未到严重程度,参数公司丧失的只是因此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且法塔公司已实际停止侵权,并继续购买了参数公司的正版软件,判决法塔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已足以弥补其因法塔公司侵权而造成的损失,没有必要再对法塔公司进行民事制裁,故对参数公司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nbsp综上,、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一、法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参数公司赔偿人民币30万元;二、驳回参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诉讼费人民币10570元,由法塔公司承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nbsp法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参数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1、该软件系实习员工个人学习使用,法塔公司没有将涉案两套软件用于商业使用,没有侵犯参数公司的著作权。2、参数公司举证的现场检查记录的全部文件无法证明涉案软件能正常运行。3、一审判决没有考虑法塔公司是PRO/E野火版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持有人。4、一审判决法塔公司赔偿30万元赔偿额过高,法塔公司没有能力负担。

&nbsp参数公司当庭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nbsp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法塔公司是否侵犯了参数公司涉案软件的著作权;2、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额是否适当。

&nbsp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予以确认。

&nbsp本院另查明,法塔公司与南京阳帆软件有限公司2003年2月19日签订的软件购买合同涉及软件系 Pro/ENGINEER Foundation Ⅱ版软件。涉案Pro/ENGINEER Wildfire版软件系参数公司开发的比Pro/ENGINEER Foundation Ⅱ版更高版本的软件。

&nbsp本院认为:

&nbsp一、法塔公司侵犯了参数公司涉案软件的著作权

&nbsp法塔公司上诉主张涉案侵权软件系实习员工个人安装、学习使用,且没有证据证明该软件能正常运行,其不构成侵权。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法塔公司作为一家从事开发、设计、制造各种铸造模具的公司,其开发、设计模具必然使用专业设计软件,法塔公司在2003年与南京阳帆软件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Pro/ENGINEER Foundation版软件也能印证其需要使用专业设计软件。其次,法塔公司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涉案软件系员工个人安装用于学习,故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再次,法塔公司经营场所内2台电脑中安装涉案软件配置号均为88888888,通常情况下,软件权利人正常授权使用的配置号不会是此类号码,且法塔公司对涉案软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获得合法授权或者具有合法来源。最后,虽然法塔公司于2003年购买过Pro/ENGINEER Foundation版软件,但由于其与涉案软件并不是同一版本软件,不能因此认定其使用涉案Pro/ENGINEER Wildfire 2.0版软件经过合法授权。综上,法塔公司未经参数公司许可,复制并使用涉案软件,侵犯了参数公司涉案软件著作权。法塔公司关于其没有侵犯参数公司著作权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nbsp二、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额适当

&nbsp法塔公司上诉主张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额过高。本院认为,鉴于法塔公司因侵权获利无法确定,而未经许可使用软件复制品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失相当于购买该正版软件的市场价格,故法塔公司的赔偿数额应以涉案2套软件的同期市场价格为基准。考虑到计算机商业软件新版本的不断推出,老版本软件通常会不断降价直至退出,,而是进行酌减,在综合考虑涉案软件市场价格、法塔公司购买相关软件的价格、涉案软件安装的模块数、法塔公司侵权性质,并综合考虑商业软件销售的一般规律等因素,酌定法塔公司赔偿数额为人民币30万元并无不当。因此,法塔公司关于一审判决确定赔偿额过高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nbsp综上,法塔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

&nbsp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nbsp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法塔公司负担。

&nbsp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nbsp审 判 长 王成龙

&nbsp代理审判员  袁 滔

&nbsp代理审判员  张长琦

&nbsp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nbsp书 记 员 罗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