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大宏源(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跃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02 14:43:15
 博大宏源(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跃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1-10 10:36:08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177号
 原告博大宏源(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峰,经理。
 被告上海跃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博大宏源(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跃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7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大宏源(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博大宏源(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倪红霞
 人民陪审员 沈卉
 人民陪审员 孙国瑛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懿
相关专题
-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武汉长信数码网络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 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与被告温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 彭文广与彭文艺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一案
- 南京法塔模具有限公司与参数技术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
-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山东馨百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
-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中青网络家园(武汉)有限公司东泰店、中青网络家园(武汉)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
-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湖北银兴网络文化有限责任公司鑫凯翔分店、湖北银兴网络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长江互动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 上海书画出版社与吴思欧、吴小威、吴小纯、吴小通、吴小进、许厚娟、吴元方、吴元京、吴元文、程仁、江苏省苏州市新华书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