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大宏源(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跃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02 14:43:15


&nbsp博大宏源(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跃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09-11-10 10:36:08

&nbsp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nbsp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nbsp民事裁定书

&nbsp(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177号

&nbsp原告博大宏源(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nbsp法定代表人高峰,经理。

&nbsp被告上海跃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nbsp法定代表人秦俐,总经理。

&nbsp本院在审理原告博大宏源(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跃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7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nbsp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nbsp准许原告博大宏源(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nbsp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博大宏源(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nbsp审 判 长 倪红霞

&nbsp人民陪审员 沈卉

&nbsp人民陪审员 孙国瑛

&nbsp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nbsp书 记 员 许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