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27 16:44:15


&nbsp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09-11-27 16:24:32

&nbsp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nbsp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nbsp民 事 裁 定 书

&nbsp(2009)浙绍知初字第61号

&nbsp原 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19号楼六层6184号房间。

&nbsp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

&nbsp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家朋、徐安,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四马路9号。

&nbsp负责人:陈家源,总经理。

&nbsp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nbsp法定代表人:王晓初,董事长。

&nbsp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nbsp本院认为,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nbsp准许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nbsp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nbsp审 判 长 孙志萍

&nbsp审 判 员 李 志

&nbsp代理审判员 秦善奎

&nbsp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nbsp书 记 员 陈芝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