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7 08:17:15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1-27 15:44:10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浙绍知初字第20号
 原 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三楼3号。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家朋、徐安,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四马路9号。
 负责人:陈家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志庆、柳立中,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志庆,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欠喜。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志萍
 审 判 员 李 志
 代理审判员 秦善奎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芝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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