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畅通网吧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11-19 10:43:15


&nbsp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畅通网吧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09-12-25 16:22:12

&nbsp湖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nbsp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nbsp民 事 裁 定 书

&nbsp(2009)武知初字第369号

&nbsp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原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19号楼六层6184号房间。

&nbsp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

&nbsp委托代理人吴菊梅,该公司职员。

&nbsp被告武汉畅通网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266号。

&nbsp法定代表人詹雪飞,总经理。

&nbsp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畅通网吧有限公司侵犯影视作品《赤壁(下)》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nbsp本院认为,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nbsp准许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nbsp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nbsp审 判 长 许继学

&nbsp代理审判员 陈 峰

&nbsp代理审判员 李培民

&nbsp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nbsp书 记 员 徐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