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畅通网吧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11-19 10:43:15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畅通网吧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2-25 16:22:12
 湖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武知初字第369号
 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原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19号楼六层6184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菊梅,该公司职员。
 被告武汉畅通网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266号。
 法定代表人詹雪飞,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畅通网吧有限公司侵犯影视作品《赤壁(下)》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继学
 代理审判员 陈 峰
 代理审判员 李培民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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