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与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3-06 07:58:15
 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与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2-10 15:57:22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376号
 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
 诉讼代表人蒋德富,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杨波,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涛,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诉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9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25元,由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黎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人民陪审员 董怡娴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孟筱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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