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南电视台潇湘电影频道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0 21:14:15


&nbsp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南电视台潇湘电影频道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10-01-18 15:24:36

&nbsp湖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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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民事调解书

&nbsp(2009)湘高法民三终字第47号

&nbsp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德街20号26幢三层。

&nbsp法定代表人史东明,董事长。

&nbsp委托代理人金笑,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电视台潇湘电影频道,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4号。

&nbsp法定代表人周丕学,董事长。

&nbsp委托代理人姜志刚,湖南电视台潇湘电影频道法律顾问

&nbsp上诉人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电视台潇湘电影频道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判决的赔偿数额极低,损害上诉人合法权益。请求:1、撤销(2009)长中民三初字第004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判决内容;2、改判被上诉人湖南电视台潇湘电影频道赔偿上诉人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整;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nbsp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出具的(2007)杭证民字第10808号公证书中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经寰亚电影有限公司(英属维京群岛)授权,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取得电影作品《无间道》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电视播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音像制品发行权,授权期限自200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止。2008年6月3日,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出具编号为20071205-1的电视节目播放监播报告,监播过程为:其于2007年12月5日通过录像机录像的方式对湖南电视台潇湘电影频道播放电影《无间道》过程进行了监播,电视台的播放过程已通过录像录制的方式记录并固定在附件封存的VCD介质的光盘中。其监播结论为:湖南电视台潇湘电影频道于2007年12月5日播放了电影《无间道》。湖南电视台潇湘电影频道对上述播放事实当庭予以认可。根据光盘播放显示:湖南电视台潇湘电影频道于2007年12月5日15时16分45秒至17时11分42秒之间播放了影片《无间道》,影片播放时间为1小时54分57秒,并在其中插播剧情宣传15余分钟,广告40余分钟、150余条次。

&nbsp本案二审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nbsp一、湖南电视台潇湘电影频道(签收调解书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元;

&nbsp二、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nbsp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1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即115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6280元,由湖南电视台潇湘电影频道负担5000元,由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280元。

&nbsp四、本协议一式3份,当事人各执1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nbsp上述协议,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nbsp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申请执行

&nbsp审 判 长 邓 国 红

&nbsp审 判 员 唐 慧

&nbsp代理审判员 钱 丽 兰

&nbsp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nbsp书 记 员 王 慧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