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蓝色在线网吧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03 01:27:15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蓝色在线网吧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2-31 09:08:35
 湖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武知初字第355号
 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原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19号楼六层6184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菊梅,该公司职员。
 被告武汉蓝色在线网吧,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航空路38号。
 负责人胡鹏,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文峰,男,汉族,1978年10月31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陡码头17号6楼2户,身份证号码420105197810310412。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蓝色在线网吧侵犯影视作品《桃花运》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履行。为此,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武汉蓝色在线网吧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继学
 代理审判员 陈 峰
 代理审判员 李培民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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