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6 18:06:15
 原告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1-24 10:25:52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浙甬知初字第261号
 原告: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200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SUGIURA YUKIMASA(杉浦幸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少东,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中兴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康柏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 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岚
 审 判 员 毛 坚 儿
 代理审判员 宋 妍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 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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