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一品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06 01:31:15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一品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1-03 15:50:06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金婺知初字第21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三楼3号。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晓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一品网吧,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西路763号。
 负责人:庞建新。
 委托代理人:王文胜,浙江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一品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 甬
 审 判 员 李 良 军
 审 判 员 包 大 进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方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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