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诉上饶市大祥中洋万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1-18 02:34:15
 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诉上饶市大祥中洋万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提交日期:
 2009-12-10 18:05:15
 江西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饶中民三初字第34号
 原告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新华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杉浦幸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必恭、林少东,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饶市大祥中洋万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五三大道46-49号。
 法定代表人贺拥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学勇,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大祥中洋万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8日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放弃对被告上饶市大祥中洋万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厚刚
 审 判 员 胡代明
 审 判 员 路文珍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余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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