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汇丰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环三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0-04-22 10:27:15
 原告浙江汇丰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环三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1-27 15:37:44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 江 省 玉 环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台玉知初字第5号
 原告浙江汇丰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汽摩配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服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才微,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环三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城关三合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施力,董事长。
 案由:侵犯著作人身权纠纷
 原告浙江汇丰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由被告玉环三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删除在其网络上发布的原告享有的作品,并销毁其印刷的包含原告作品的所有画册;赔偿原告损失200000元并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22400元。被告同意停止侵权,并适当补偿经济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被告玉环三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删除在其网络上发布的原告享有的作品,将其印刷的包含原告作品的所有画册予以销毁。
 二、由被告玉环三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补偿原告浙江汇丰汽配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8000元。此款于2009年10月20日前付清。
 三、原告浙江汇丰汽配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463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18元,由原告浙江汇丰汽配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孔 庆 周
 审 判 员 吴 国 平
 代理审判员 丁 美 君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洪 金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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