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恒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23 16:20:15
 溧阳市恒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10-01-04 16:46:39
 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苏民三终字第0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溧阳市恒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燕山路7号3楼(江南春左侧溧城工商所)。
 法定代表人杨鸥群,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顺平路沙岭段89号。
 法定代表人马中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上海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南通分所律师。
 上诉人溧阳市恒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常知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双方当事人依法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09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恒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恒泰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恒泰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 娜
 审 判 员 徐美芬
 代理审判员 张长琦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包文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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