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芙蓉华天大酒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05 14:39:15


&nbsp原告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芙蓉华天大酒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09-12-02 16:50:29

&nbsp湖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nbsp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nbsp民 事 裁 定 书

&nbsp(2009)长中民三初字第0167号

&nbsp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芙蓉华天大酒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芙蓉华天大酒店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nbsp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nbsp准许原告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芙蓉华天大酒店的起诉。

&nbsp本案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nbsp审 判 长 余 晖

&nbsp审 判 员 尹承丽

&nbsp代理审判员 肖娟闻

&nbsp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nbsp书 记 员 谢 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