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正坤与被告重庆市纵横旅业有限公司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23 00:00:15
 原告王正坤与被告重庆市纵横旅业有限公司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0-29 14:59:45
 重庆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渝中知民初字第91号
 原告:王正坤,男,汉族,1974年1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大万,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纵横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同路45号9-1。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焦健,男,汉族,1973年8月2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2007年9月30日, 王正坤在著名景点重庆市朝天门对面拍摄了《启航》和《长江之歌》两副作品。2009年6月21日,国家旅游局、重庆市人民政府主办了第一届中国西部旅游产业博览会。重庆市纵横旅业有限公司在未经王正坤授权的情况下在其宣传册《旅游选择》中使用了王正坤的作品《启航》和《长江之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重庆市纵横旅业有限公司在2009年10月15日前赔偿原告王正坤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7000元。
 二、原告王正坤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06元,由被告重庆市纵横旅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龙 飞
 人民陪审员 曾宪达
 人民陪审员 柳明光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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