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均章与被告泰安市新泰市广播电视局著作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0-08-10 19:12:15
 原告吴均章与被告泰安市新泰市广播电视局著作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0-26 09:12:28
 山东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泰知初字第71号
 原告吴均章
 委托代理人高俊海
 被告泰安市新泰市广播电视局。
 法定代表人葛涛,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华伟,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均章与被告泰安市新泰市广播电视局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均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均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吴均章负担。
 审 判 长 魏长青
 审 判 员 徐献武
 审 判 员 王 芳
 二OO九年十月十四日
 审 判 长 魏长青
 审 判 员 徐献武
 审 判 员 王芳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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