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人和店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9-15 11:20:15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人和店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2-31 09:01:53
 湖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武知初字第350号
 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原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19号楼六层6184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菊梅,该公司职员。
 被告武汉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人和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陈家湾207号。
 负责人黄利勇,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汝朋,湖北安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人和店侵犯影视作品《桃花运》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履行。为此,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武汉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人和店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继学
 代理审判员 陈 峰
 代理审判员 彭露露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