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浏阳市文学艺术创作室与被告庆元县林业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0-01-17 09:52:15
 原告浏阳市文学艺术创作室与被告
 提交日期:
 2010-01-08 13:53:16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浙丽知初字第13号
 原告:浏阳市文学艺术创作室。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鹿角冲路44号。
 法定代表人:刘正初,该创作室主任。
 被告:。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松源镇教场路。
 法定代表人:陈锦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启钧。
&,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该款项直接支付到原告指定的账户(户名:浏阳市文学艺术创作室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浏阳支行 账号:43001550061050003074);
 二、,当时未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
 三、原告浏阳市文学艺术创作室承诺;
 四、原告浏阳市文学艺术创作室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浏阳市文学艺术创作室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宏伟
 审 判 员 金晓红
 代理审判员 金红萍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贺勤琴
相关专题
-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人和店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 原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
-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长沙红星步步高连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 原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莎梦公司)诉被告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
- 原告吴均章与被告泰安市新泰市广播电视局著作权纠纷一案
- 原告王正坤与被告重庆市纵横旅业有限公司一案
-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武汉洪山区天地缘网络俱乐部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 原告吴均章与被告泰安市宁阳县广播电视局著作权纠纷一案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