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江北区小黑子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0 14:56:15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江北区小黑子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1-05 16:52:07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浙甬知初字第172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三楼3号。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宏伟,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隽,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江北区小黑子网吧。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庄桥广厦怡庭北区378号。
 负责人:谈坚定,该单位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江北区小黑子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岚
 审 判 员 毛 坚 儿
 代理审判员 宋 妍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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