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28 18:47:15
 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1-10 09:37:42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70号
 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雪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光,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文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相元,男,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恒亭,男,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负责人陈之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费震宇,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浙海,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4日以原告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黎
 代理审判员 冯祥
 人民陪审员 沈卉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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