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新沂市鹏会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27 22:15:15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新沂市鹏会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2-15 21:52:15
 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徐民三初字第13号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
 被告新沂市鹏会网吧。
 法定代表人邵婷,该网吧业主。
 委托代理人朱丽艳。
 委托代理人胡茂喜。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沂市鹏会网吧因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5元,减半收取为653元。由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慧 平
 审 判 员 孙 永 军
 代理审判员 蔡 仑
 二○○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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