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卫生出版社诉李俊峰侵犯出版者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0 00:50:15
 人民卫生出版社诉李俊峰侵犯出版者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2-02 15:03:21
 山东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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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调解书
 (2009)莱中知初字第9号
 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三区3号楼,组织机构代码10001580-8。
 法定代表人胡国臣,社长。
 委托代理人朱吉江。
 委托代理人邓锡敏。
 被告李俊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李俊峰赔偿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5000元,于2009年11月23日之前支付2500元,余款于2010年6月1日之前全部付清;
 二、如被告李俊峰未按上述时间支付原告赔偿款,则被告李俊峰按照10000元赔偿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
 三、其它事宜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念波
 代理审判员 任晓兰
 代理审判员 吴峰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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