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俊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3 20:20:15
 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俊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0-15 14:53:53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浙温知初字第286号
 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新街口外大街28号A座526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邵以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利民,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武小霞,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俊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商厦C座303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俊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 国 栋
 审 判 员 曹 新 新
 审 判 员 白 海 玲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 迪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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