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中映画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0-07-24 08:29:15
 北京天中映画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0-11 08:27:22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杨民三(知)初字第34号
 原告北京天中映画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哲磊,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寰、刘莹,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宝强、李慧,该公司业务主管 。
 被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苏粤,该公司职员。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北京天中映画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网址:www.kdsj2.sx.cn)上提供电视连续剧《福禄寿三星报喜》的在线播放服务。经原告审查确认,原告拥有上述电视连续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播放上述电视连续剧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现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著作权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停止提供涉案电视剧作品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山西公司)辩称:首先,被告联通山西公司提供的只是自动传输和存储服务,对内容完全不知情,故有侵权行为也应当由被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其次,原告在起诉前未通知被告联通山西公司,;第三,被告联通山西公司即便构成侵权,非法收入只有600余元,原告的诉讼请求过高。
 被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涉案的影视作品非被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上传,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电视剧作品《福禄寿三星报喜》的在线播放服务;
 二、被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09年11月16日前赔偿原告北京天中映画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北京天中映画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75元,被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75元,被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应于2009年11月16日前付清,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登楼
 代理审判员 徐 忠
 人民陪审员 韩莉莉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文涛
 书 记 员 苏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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