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文雄与被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侵犯著作权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0-05-15 01:05:15


&nbsp原告邱文雄与被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侵犯著作权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09-11-05 16:55:23

&nbsp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nbsp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nbsp民 事 裁 定 书

&nbsp(2009)浙甬知初字第167号

&nbsp原告:邱文雄

&nbsp委托代理人:裘军

&nbsp被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洪塘镇工业A区。

&nbsp负责人:朱涛。

&nbsp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文雄与被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侵犯著作权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文雄于2009年9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起诉

&nbsp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nbsp准许原告邱文雄撤回起诉。

&nbsp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文雄负担。

&nbsp审 判 长 王 岚

&nbsp审 判 员 毛 坚 儿

&nbsp代理审判员 宋 妍

&nbsp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nbsp书 记 员 马 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