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旭与被告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浙江信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28 21:26:15
 原告杨旭与被告、浙江信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1-05 15:39:42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浙甬知初字第264号
 原告:杨旭。
 委托代理人:裘军
 被告:,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兴宁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汤长源,该支队队长。
 被告:浙江信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桑田路716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周时耀,该公司董事长。
&、浙江信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旭于2009年9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浙江信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旭负担。
 审 判 长 王 岚
 审 判 员 毛 坚 儿
 代理审判员 宋 妍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 晓 怡
相关专题
- 原告邱文雄与被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侵犯著作权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
- 北京天中映画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网点世纪店有限公司、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 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俊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 人民卫生出版社诉李俊峰侵犯出版者权纠纷一案
- 汕头市宏裕化妆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 北京瑞亚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维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 原告星美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