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铜山县新区卓凡电脑工作室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30 16:40:15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铜山县新区卓凡电脑工作室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2-15 21:55:00
 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徐民三初字第17号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
 委托代理人王红。
 被告铜山县新区卓凡电脑工作室。
 负责人姚庆。
 委托代理人朱丽艳。
 委托代理人胡茂喜。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山县新区卓凡电脑工作室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5元,减半收取527.5元,由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慧平
 审 判 员 孙永军
 代理审判员 蔡仑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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