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琳与大众日报社,路冉冉,杨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06 02:01:15
 原告张琳与大众日报社,路冉冉,杨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0-26 09:18:27
 山东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泰知初字第69号
 原告张琳
 委托代理人张心强,泰安岱岳泰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众日报社
 法定代表人傅绍万,总编辑。
 被告路冉冉
 被告杨璐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田荣成,该报社法律事务部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伟亮,该报社法律事务部。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经审理查明,齐鲁晚报编辑部是大众日报社的一个编辑部,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006年6月11日原告在泰山桃花峪景区彩石溪拍摄摄影作品《泰山彩石溪》一幅,2009年2月26日《齐鲁晚报》C4版“今日泰山”栏目使用了该作品。
 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意见:
 一、原告张琳允许被告大众日报社使用摄影作品《泰山彩石溪》,被告使用该作品时应署名作者;
 二、被告大众自报社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琳各项费用4000元整;
 三、被告路冉冉、杨璐不承担责任;
 四、原告张琳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琳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魏长青
 审 判 员 徐献武
 审 判 员 王 芳
 二OO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迎
 审 判 长 魏长青
 审 判 员 徐献武
 审 判 员 王芳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迎
-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铜山县新区卓凡电脑工作室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徐州市聪聪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 原告杨旭与被告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浙江信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
- 原告邱文雄与被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侵犯著作权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
- 北京天中映画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网点世纪店有限公司、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 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俊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 人民卫生出版社诉李俊峰侵犯出版者权纠纷一案
最新资讯
-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铜山县新区卓凡电脑工作室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08-30 1
-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徐州市聪聪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08-12 1
-
原告杨旭与被告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浙江信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
08-28 2
-
原告邱文雄与被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侵犯著作权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
05-15 0
-
北京天中映画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07-24 0
-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网点世纪店有限公司、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06-24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