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宾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9-11 08:23:15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宾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0-29 15:09:31
 重庆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渝中知民初字第29号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20号楼4042室。
 法定代表人鲍杰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德凡,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李运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晓,女,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淑蓉,重庆天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创意北京公司)与被告重庆宾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德凡以及被告重庆宾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谭晓、黄淑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公司诉称:华盖创意北京公司为美国Getty Images,Inc.。Getty Images,Inc.、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拥有著作权的授权图像, Images,Inc.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其拥有著作权的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重庆宾馆有限公司在其宣传广告中采用的2张图片与Getty Images,Inc.拥有著作权的后述图片(1.编号:dv330014b, 内容:商务;2.编号:71018802,内容:商务)相一致,且未获得相应授权。华盖创意北京公司发现重庆宾馆有限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后,立即要求重庆宾馆有限公司停止相应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华盖创意北京公司的相关损失,但至今协商未果,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重庆宾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公司拥有合法授权图片著作权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重庆宾馆有限公司在重庆电视台卫视频道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重庆宾馆有限公司向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公司支付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人民币20000元;4.判令被告重庆宾馆有限公司向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公司支付其为制止被告重庆宾馆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800元。
 被告重庆宾馆有限公司辩称:华盖创意北京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是涉案图片的权利人,华盖创意北京公司不是本案适格原告;重庆宾馆有限公司对图片的使用,不构成对华盖创意北京公司的侵权行为,重庆宾馆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用于广告的图片不是从Getty Images,Inc.下载,而是从E库素材网下载,即使华盖创意北京公司所诉的侵权行为存在,也应是E库素材网侵权;华盖创意北京公司一张图片的实际价格只有1260元,重庆宾馆有限公司使用图片仅用于招租,商业价值并不是通过涉案图片体现;华盖创意北京公司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综上,请求驳回华盖创意北京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711号公证书,证明华盖创意北京公司的权利来源, Images,Inc.的著作权。
 2.(2009)大中证民字第505号公证书,证明华盖创意北京公司根据Getty Images,Inc.,并对涉案图片的证据保全。
 3.重庆宾馆商务大厦宣传广告(登记在2008年《人居周报》第七十期),证明重庆宾馆有限公司的侵权制品,在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Getty Images,Inc.的图片。
 4.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函、邮寄凭证,证明华盖创意北京公司向重庆宾馆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5. 重庆宾馆有限公司的回函,证明华盖创意北京公司发函后,重庆宾馆有限公司就侵权事宜给予华盖创意北京公司代理人的回函。
 6.公证费发票300元、华盖创意北京公司委托代理费2500元,。
 被告重庆宾馆有限公司对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公司提交的证据当庭进行了质证,并提出如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该公证书并不能证明Getty Images,Inc.和华盖创意北京公司对涉案的两张图片享有著作权。
 对证据2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后附图片都是复印件,对真实性有异议。该图片公证处没有盖骑缝章,关联性也有异议,该公证书只是证明打开网站,能看到该图片库,但不能证明华盖创意北京公司是著作权人。
 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重庆宾馆有限公司使用的图片不是华盖创意北京公司的图片。
 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重庆宾馆有限公司收到了华盖创意北京公司的律师函并也回复了律师函。
 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重庆宾馆有限公司的回函并不是对华盖创意北京公司的请求予以认可。
 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力有异议,对于产生的公证费和律师费,被告重庆宾馆有限公司并未侵权,不应由重庆宾馆有限公司承担。
 综合法庭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公司举示的证据认证如下:
 对证据1,重庆宾馆有限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结合该公证书内容,由美国公证机构公证,经我国驻美领馆认证的授权确认书已经证明Getty Images,Inc.的有关人员已经到美国公证人面前确认,授权华盖创意北京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Getty Images,Inc.享有著作权的相关图片,并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对第三方侵犯Getty Images,Inc.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
 对证据2,重庆宾馆有限公司对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后附图片有异议,本院认为,公证书载明与其粘连的图片11页,均为华盖创意北京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操作过程中实时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并且公证书虽未盖骑缝章,但为一整体,重庆宾馆有限公司亦无举示相反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从网页内容上可以认定Getty Images,Inc.享有编号dv330014b(品牌Photodisc)和编号71018802(品牌Stockbyte)的两张图片的著作权。
 对证据3,重庆宾馆有限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结合登载广告,可以认定被告重庆宾馆有限公司广告中所使用的两张图片与涉案照片具有一致性。
 对证据4、5,重庆宾馆有限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可以认定华盖创意北京公司向重庆宾馆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而重庆宾馆有限公司亦进行了回复。
 对证据6,重庆宾馆有限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其中属于合理的支出费用,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被告重庆宾馆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2009)渝中证字第2098号公证书,证明重庆宾馆有限公司所使用的图片源自E库素材网(网站网址www.iecool.com),该网页图片供Internet网络用户免费下载和使用,且该E库素材图片未标明著作权人及出处,重庆宾馆有限公司对华盖创意北京公司没有侵权行为,即使侵权也应是E库素材网的责任。
 2.公证收费收据(复印件),证明为公证所支付的费用800元。
 3.华盖创意北京公司向北京亿邦联合广告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盖章确认的《“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订购确认单》、华盖创意北京公司向琅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盖章确认的《“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订购确认单》(以上均为传真件),证明通过华盖创意北京公司向第三方的图片价格为1260元一张,即使重庆宾馆有限公司属于侵权,亦该参照华盖创意北京公司同类图片的同类价格承担支付版权使用费。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公司对被告重庆宾馆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当庭进行了质证,并提出如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该公证书只能证明E库素材网中的图片与重庆宾馆有限公司使用的图片一致,但不能证明E库素材网享有著作权。
 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重庆宾馆有限公司未提供原件,并且该公证书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3的真实性有异议,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传真件不能作为证据,而且该证据是华盖创意北京公司与案外人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华盖创意北京公司向不特定的第三人所定价都是一样的。
 综合法庭举证、质证,本院对被告重庆宾馆有限公司举示的证据认证如下:
 对证据1,华盖创意北京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但结合公证书内容,公证时间为2009年5月26日,而本案争议的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为2008年5月,重庆宾馆有限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证据,故本院认定2008年5月刊登在《人居周报》上的两张图片和华盖创意北京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两张图片具有一致性,而不能证明在2008年5月期间重庆宾馆有限公司通过E库素材网下载了上述两张图片以及E库素材网享有上述两张图片的著作权。
 对证据2,重庆宾馆有限公司未提交原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华盖创意北京公司亦不认可该证据真实性,故本院对其真实性和证明力不予认可。
 对证据3,重庆宾馆有限公司只提交了传真件,未举示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且该组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性,故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可。
 经过双方庭审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本院认定争议事实如下:
 2008年6月9日,Getty Images,Inc.高级副总裁,总顾问John J.Lapham Ⅲ出具《确认授权书》,其中载明:本人特此确认Getty Images,Inc.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我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om上,。另外,本人确认Getty Images China[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是Getty Images,Inc.。Getty Images,Inc.、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由此,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Getty Images ,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该《确认授权书》经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我国驻美利坚合众国旧金山总领事馆认证。在《确认授权书》附件A中包括了Photodisc和Stockbyte两个品牌。
 Getty Images,Inc.在其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刊有Photodisc品牌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RF一张(编号dv330014b)和Stockbyte品牌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RF一张(编号71018802),网页底部都注有“本网站所有图片均由Getty Images公司授权发布,侵权必究”。
 另查明,重庆宾馆有限公司在《人居周报》2008年第70期投放广告中使用的两张图片与涉案图片具有一致性。
 本案当事人争议焦点为:一、华盖创意北京公司是否有权起诉主张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二、重庆宾馆有限公司是否侵犯涉案作品著作权,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三、华盖创意北京公司诉请的赔偿金额以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是否过高。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结合本案查明事实评议如下:
 一、华盖创意北京公司是否有权起诉主张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我国和美国均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因此只要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Getty Images,Inc.的《授权确认书》载明,Getty Images,Inc.授权华盖创意北京公司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Getty Images,Inc.享有著作权的相关图片,并在我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对第三方侵犯Getty Images,Inc.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同时,对www.gettyimages.com网站内容进行公证形成的公证书也显示,在网站上展示的涉案图片均注明由Getty Images公司授权发布。前述《授权确认书》和公证书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明Getty Images,Inc.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本案中,Getty Images,Inc.出具的《授权确认书》已由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我国驻美利坚合众国旧金山总领事馆认证,合法有效。根据该《授权确认书》以及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华盖创意北京公司在我国境内有权以自己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就侵Getty Images,Inc.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重庆宾馆有限公司对此持有异议,但未提出有效证据,故本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二、重庆宾馆有限公司是否侵犯涉案作品著作权,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重庆宾馆有限公司认为用于商业广告的图片不是从Getty Images,Inc.下载,而是从E库素材网下载,即使华盖创意北京公司的所诉的侵权行为存在,也应是E库素材网侵权。本院认为,首先,重庆宾馆有限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E库素材网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也无法证明其享有直接用于商业广告图片的著作权;其次,重庆宾馆有限公司作为直接侵权人,未经授权使用涉案图片,,重庆宾馆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故本院对重庆宾馆有限公司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三、华盖创意北京公司诉请的赔偿金额以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是否过高
 重庆宾馆有限公司辩称华盖创意北京公司每张照片的使用费为1260元,华盖创意北京公司的诉讼请求金额过高。本院认为,本案属侵权纠纷,不能仅以华盖创意北京公司每张照片的使用费计算损害赔偿数额。由于本案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本院综合本案作品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刊登作品的篇幅,报刊影响力等因素酌定6000元,而对华盖创意北京公司诉讼请求中超出该金额的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宾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两张涉案图片(品牌为Photodisc、编号为dv330014b图片一张和品牌为Stockbyte、编号为71018802图片一张);
 二、被告重庆宾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赔礼道歉;
 三、被告重庆宾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000元;
 四、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70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50元,由被告重庆宾馆有限公司负担8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龙 飞
 人民陪审员 曾宪达
 人民陪审员 柳明光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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