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四合计算机有限公司、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0-04-12 18:55:15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四合计算机有限公司、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0-11 08:09:05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杨民三(知)初字第76号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建国,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晓敏,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四合计算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怡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红玲。
 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树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红玲,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婷,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四合计算机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晓宇
 代理审判员 徐 忠
 人民陪审员 宋永华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文涛
 书 记 员 沈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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