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广播电视总台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2 02:27:15
 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广播电视总台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10-01-08 17:14:09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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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浙舟知初字第3号
 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德街20号26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史东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王辉,台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汉军,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舟山广播电视总台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5日诉至本院。2009年9月10日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舟山广播电视总台同意在2009年9月20日前支付赔偿款20000元,如逾期不付再支付违约金5000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旭涛
 代理审判员 卢增华
 代理审判员 熊俊杰
 二○○九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冷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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