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上诉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30 19:17:15
 上诉人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上诉一案
 提交日期:
 2010-01-19 15:05:17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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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裁定书
 (2009)浙知终字第1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科技园区清水桥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章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亦非
 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
 代理审判员 陈 宇
 二○○九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郝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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