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旭与被告宁波市旅游局、宁波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28 18:31:15
 原告杨旭与被告宁波市旅游局、宁波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9-07 16:24:48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浙甬知初字第62号
 原告:杨旭
 委托代理人:裘军
 被告:宁波市旅游局,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长春路35号银河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佳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建平,浙江东方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768号。
 法定代表人:张秉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道峰,国浩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旭与被告宁波市旅游局、宁波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旭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收到补偿款项为由,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旭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杨旭负担。
 审 判 长 王 岚
 审 判 员 马 洪
 代理审判员 宋 妍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 晓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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