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久远地毯厂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07 23:54:15
 原告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久远地毯厂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0-20 16:02:48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金义知初字第9号
 原告: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沙江路1340弄A区2号楼2层中座。
 法定代表人:陈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道明,男,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久远地毯厂,身份情况不明。
 法定代表人:吕招美。
 原告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久远地毯厂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被告销售的地垫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9929.85元,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回收侵权地垫,将回收及库存侵权地垫交由原告处理,并在义乌商报登报道歉。
 经审理查明,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主体存在的有效依据,被告身份不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小 坚
 审 判 员 龚 益 卿
 审 判 员 龚 辉 文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叶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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