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广宇物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4 11:54:15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广宇物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0-16 11:49:31
 重庆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渝五中法民初字第120号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20号楼4042室。
 法定代表人鲍杰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光志,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德凡,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广宇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鱼轻路43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雷国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象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广宇物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双方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09年7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象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进
 审 判 员 陈秀良
 代理审判员 彭 浩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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