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2 03:08:15


&nbsp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09-08-31 16:51:54

&nbsp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nbsp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nbsp民 事 裁 定 书

&nbsp(2009)浙甬知初字第95-2号

&nbsp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顺平路沙岭段89号。

&nbsp法定代表人:马中骏,该公司董事长。

&nbsp委托代理人:庄舰兵,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委托代理人:黄寰,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被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桑田路716号6楼。

&nbsp法定代表人:邢培强,该公司董事长。

&nbsp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nbsp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nbsp准许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nbsp案件受理费2 700元,减半收取1 350元,由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nbsp审 判 长 王 岚

&nbsp审 判 员 毛 坚 儿

&nbsp代理审判员 宋 妍

&nbsp二○○九年七月十日

&nbsp书 记 员 王 焕 英